(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潘哲宇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潘哲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30-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梅。被执行人潘哲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铁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潘哲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哲宇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哲宇的银行存款28170元(含案件受理费15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剑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