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少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少楷、孙波与孙波、于韶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楷,孙波,于韶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少民初字第73-2号原告王少楷。监护人王建军。委托代理人王厚煌、高飞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波。被告于韶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楷诉被告孙波、于韶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楷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20元,由原告王少楷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一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