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410号原告荣某某,女,34岁。被告王某某,男,45岁。原告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荣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某某诉称,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8月1日登记结婚,王某某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王某某酗酒成性,经常与别人打架,还经常殴打荣某某,给荣某某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而且王某某还向荣某某隐瞒自己的年龄和婚姻状况。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荣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双方没有家庭财及债权债务。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荣某某所述的双方同居、结婚情况属实。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荣某某经常会做一些让王某某很没有面子的事情,王某某只在与朋友聚会时喝酒,王某某曾打过荣某某。2012年12月份,王某某以2.9万元的价格为荣某某购买一件貂皮大衣。后为结婚王某某给了荣某某7万元彩礼,也给荣某某的家买了很多东西,在共同生活的3年时间里,王某某为荣某某花了20多万元。现王某某同意离婚,并要求荣某某返还2012王某某为其购买的貂皮大衣。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8月1日登记结婚,王某某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某还曾动手打过荣某某,现荣某某以夫妻事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另查,双方没有家庭财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应当珍惜夫妻感情,珍视家庭生活,珍爱自己的婚姻。现双方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荣某某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亦同意离婚,故应当准予二人离婚;王某某婚前为荣某某购买的貂皮大衣系王某某赠与荣某某的物品,在衣服交付后,所有权即归荣某某所有,因荣某某不同意返还,故对于王某某要求荣某某返还貂皮大衣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荣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洪涛人民陪审员  尹跃华人民陪审员  李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