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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林高与尹金福、朱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高,尹金福,朱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824号原告林高。委托代理人王静英(受林高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金福。被告朱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高与被告尹金福、朱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高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金福、朱福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高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金福、朱福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05元,由原告林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