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林高与尹金福、朱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高,尹金福,朱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824号原告林高。委托代理人王静英(受林高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金福。被告朱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高与被告尹金福、朱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高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金福、朱福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高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金福、朱福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05元,由原告林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