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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377号黄明辉与钟科杰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辉,钟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黄明辉,男,1964年4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钟科杰,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黄明辉与被告钟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钟科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原告黄明辉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偿还欠款5275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称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钦彬代理审判员  蒋 淳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逸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