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立行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苗成才等10人其他行政诉讼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成才,吴玉江,谭巍,刘晓萍,吕淑华,吴丽霞,曾祥凤,姜玉芝,马秀春,苏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牡立行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苗成才男,194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军转干部。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玉江,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满族,职业不祥。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巍,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晓萍,女,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淑华,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丽霞,女,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祥凤,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姜玉芝,女,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秀春,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春花,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诉讼代表人苗成才,194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军转干部。诉讼代表人吴玉江,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满族,职业不祥。上诉人苗成才等10人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立行初字第3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苗成才等10人上诉称:市商务局支持下属企业用假企建材储运公司代替国企建筑材料总公司进行破产前资产评估,及支持认可建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是典型的不法行政行为;商务局将国企资产向建材储运公司过渡,在“关于牡市建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改制有关批文时效等问题的请示报告”上签署“情况属实”并由局长签字加盖公章,这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商务局明知138号文件中有瑕疵,不请示、不汇报、不修正,强行推进规范改制,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142名职工集体上访答复意见违背客观事实,上访人拒不接受;商务局利用所谓政策侵害国企军转职工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吴玉江等权益被侵犯,吕淑华等是答复意见复印件的直接受害人。鉴于上述情况,请求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原审裁定书,给予登记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上诉人苗成才等10人未能举证证明被其诉讼的牡丹江市商务局作出了何种与其相关的行政行为。苗成才等10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苗成才等10人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苗成才等10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王维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