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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与李德鑫、李德树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李德鑫,李德树,李兰霞,李叶青,李叶红,叶美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03号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刘店村。法定代表人胡全喜,该厂厂长。被告李德鑫。被告李德树。被告李兰霞。被告李叶青。被告李叶红。被告叶美玲。上述六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诉被告李德鑫、李德树、李兰霞、李叶青、李叶红、叶美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毅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