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917号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仁爱花园84号。法定代表人杨世玲,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津林,职务公司职工。被告赵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安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