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宋昌季、陈建英与陈建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576号原告:宋昌季,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斌涵,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英,职业不详。第三人:姜权儿,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昌季与被告陈建英、第三人姜权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昌季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昌季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昌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昌季负担。审 判 长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陈石磊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