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朝霞与张玲志、刘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霞,张玲志,刘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976号原告张朝霞,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玲志,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琼,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霞与被告张玲志、刘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朝霞在案件受理后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