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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朝霞与张玲志、刘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霞,张玲志,刘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976号原告张朝霞,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玲志,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琼,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霞与被告张玲志、刘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朝霞在案件受理后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