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申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圣、徐志凤与王海波定金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圣,徐志凤,王海波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申字第000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圣。委托代理人周尧,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志凤。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海波。再审申请人杨圣、徐志凤因与被申请人王海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昆巴民初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杨圣、徐志凤以与王海波就原审判决执行事宜达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圣、徐志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杨圣、徐志凤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作龙人民陪审员 贾青君人民陪审员 高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晋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