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122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80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71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