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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122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80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71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