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钟鹏与阳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钟鹏。委托代理人栾其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阳洪。关于仲裁申请人阳洪与仲裁被申请人钟鹏于2008年1月19日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项下争议仲裁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沪贸仲裁字第080号裁决书(以下简称“涉案裁决”)。2015年5月4日,申请人钟鹏向本院提出撤销涉案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钟鹏称:1、阳洪未向仲裁庭提出要求解除《股份代持协议》的请求,而仲裁庭直接裁定解除该份协议,系仲裁庭超出请求范围的裁定。2、阳洪未向仲裁庭提出要求支付违约赔偿的请求,而仲裁庭直接裁定违约赔偿的具体金额,且对于该部分赔偿,仲裁庭未就此进行过举证、质证和意见的陈述。因此,现钟鹏认为该裁决主文第(一)、(二)、(四)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涉案裁决。申请人钟鹏向本院递交涉案裁决书一份以证明其撤裁意见。被申请人阳洪未向本院陈述其任何意见,也未递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裁决书第5至第6页载明:阳洪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钟鹏向阳洪返还出资款人民币125,000元;2.裁决钟鹏以人民币125,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阳洪支付利息……涉案裁决书第20至第21页载明:基于上述,钟鹏认为……阳洪无权再要求钟鹏返还出资款及利息,亦无权要求钟鹏承担本案律师费及仲裁费或其他任何费用。涉案裁决书第38页载明:仲裁庭裁决如下:(一)钟鹏返还阳洪人民币125,000元;(二)钟鹏支付阳洪利息损失……(四)本案仲裁费……本院认为:根据以上涉案裁决书所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阳洪确实未向仲裁庭请求解除《股份代持协议》,但仲裁庭的裁决主文也并未裁定解除该协议。同时,阳洪在其仲裁请求中明确提出“裁决钟鹏向阳洪返还出资款人民币125,000元”以及“裁决钟鹏以人民币125,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阳洪支付利息”。因此,钟鹏认为仲裁庭就该两部分内容超出阳洪的仲裁请求范围进行裁决的意见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对此部分理由不予支持。关于阳洪主张赔偿的仲裁请求是否进行过举证、质证和意见陈述的问题,同样根据涉案裁决书载明“钟鹏认为…阳洪无权再要求钟鹏返还出资款及利息,亦无权要求钟鹏承担本案律师费及仲裁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内容,本院确认钟鹏已经就此发表了针对阳洪该部分仲裁请求的抗辩意见,故钟鹏的该项撤裁理由亦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也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钟鹏的撤裁申请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对钟鹏的撤裁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钟鹏请求撤销(2015)沪贸仲裁字第080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钟鹏负担。审 判 长 李 蔚审 判 员 王逸民代理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