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少忠与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少忠,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林少忠,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系合肥瑶海区齐得隆文体用品商行业主。被执行人: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盛景融城A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5783162-9。法定代表人:梁飞,经理。本院在执行林少忠与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