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小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小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7号罪犯唐小平,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甘刑二终字第000003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28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11月15日将罪犯唐小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唐小平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小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小平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