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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784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现下落不明。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5月在网上认识后,被告来原告处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底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底被告刘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泊头市岔道口街居委会和泊头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半年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双方分居已两年有余,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学亮审 判 员  王景明人民陪审员  尹晖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