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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臧双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臧双全,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174号原告重庆市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28号3幢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0900-5。法定代表人罗中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双全,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长寿区八颗镇新桥村民委员会推荐)李伟,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臧双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