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淑平与陕西外婆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平,陕西外婆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304号原告:王淑平。被告:陕西外婆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CAAC唐延国际中心1幢1050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平与被告陕西外婆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平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后94元由原告王淑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超阳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5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