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边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仕炳与王钊云、周登培、四川隆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仕炳,王钊云,周登培,四川隆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保字第12号原告:黄仕炳,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王钊云,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周登培,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四川隆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隆传,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黄仕炳诉王钊云、周登培、四川隆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隆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梅子坝铜厂埂幼儿园马边县教育局尚未支付的工程余额30余万元中的26,068.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仕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隆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马边县教育局尚未支付的梅子坝乡铜厂埂幼儿园工程余额30余万元中的26,068.00元予以冻结,保全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