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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9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何俊召、张来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何俊召,张来凤,郎雪勇,经德翠,范树法,许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9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负责人:王仁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明江,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何俊召,农民。被执行人:张来凤,农民。被执行人:郎雪勇,农民。被执行人:经德翠,农民。被执行人:范树法,农民。被执行人:许家芳,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定执字第009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郎雪勇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存款账���中的存款3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郎雪勇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存款账户中的存款3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