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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丰诉王连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王连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83号原告李丰,男,200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王连强,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丰因与被告王连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连强所有的鲁QCXX**号小型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连���所有的鲁QCXX**号小型客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