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梁丽与覃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丽,覃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梁丽,被执行人:覃艳萍,本院在执行梁丽申请执行覃艳萍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