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牛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魏与刘芬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1245号原告:崔XX,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XX,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XX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XX承担。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