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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牛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魏与刘芬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1245号原告:崔XX,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XX,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XX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XX承担。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