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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雍克新与石嘴山市清水沟煤炭管理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克新,石嘴山市清水沟煤炭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雍克新,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清水沟煤炭管理站,住所地不详。企业负责人王生继,系该站站长。本院在执行雍克新申请执行石嘴山市清水沟煤炭管理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清水沟煤炭管理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雍克新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仲裁(2008)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执行标的152547元,执行费218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范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