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举与孙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举,孙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324号申请执行人王举,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文萃路。被执行人孙玉宁,男,1960年6月2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昌图县北环路。本院在执行王举与孙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玉宁的工资已被本院扣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