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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魏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万才申请王军超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才,王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魏执字第58号申请人:孙万才,男,汉族,1963年9月7日生,住许昌县将官池镇墙孙村*组。被执行人:王军超,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凭心街。孙万才与王军超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魏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万才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军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孙万才也没能提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百二十条,裁定如下:本院(2010)魏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孙万才若发现被执行人王军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执行员  李秀明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力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