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吕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胡松柏、王岸明及第三人段强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胡松柏,王岸明,段强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329号原告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杨焕辉,主任。被告胡松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王岸明,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第三人段强华,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岳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胡松柏、王岸明及第三人段强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胡松柏、王岸明及第三人段强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承担。审 判 长 孙放军人民陪审员 郭喜兰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