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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离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艾永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永军,山西省吕梁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215号申请人艾永军。被执行人山西省吕梁饭店法定代表人崔耀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和(2014)离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西省吕梁饭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0元及4倍利息(利息从2010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4‰(利息从2011年5月6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35670元,执行费398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西省吕梁饭店名下位于离石市(区)永宁中路87号的1幢一层从山西省吕梁饭店大门洞的西墙由东到西靠马路营业的12间房屋(现门面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0)字第A87号。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