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监刑暂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宋红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红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嵩监刑暂执字第2号罪犯宋红粉,女,于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2014年5月30日罪犯宋红粉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经本院决定被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止2015年11月28日。2012年5月24日,罪犯宋红粉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12月19日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嵩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宋红粉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罪犯宋红粉当时正在哺乳期,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嵩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宋红粉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于2013年5月10日因罪犯宋红粉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4)嵩少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宋红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吴铁军等人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洛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4月22日,罪犯宋红粉以其亲生孩子正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5月4日本院立案后认为,罪犯宋红粉的申请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关键问题在于罪犯宋红粉目前哺乳的婴儿宋某某是否是其亲生孩子,经调查罪犯宋红粉正在哺乳的宋某某确系自己亲生。并对罪犯宋红粉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网上公示,公示届满没有人提出异议。2015年5月18日上午,本院公开召开听证会,邀请嵩县人民检察院、嵩县公安局出席听证会,嵩县人民检察院、嵩县公安局均派员出席并发表了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参加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红粉于2014年12月20日分娩男婴宋某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015年6月17日我院向嵩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是否同意对罪犯宋红粉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函,嵩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8日回复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宋红粉于2014年12月20日分娩一男婴,现婴儿尚在哺乳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情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罪犯宋红粉正在哺乳自己的亲生儿子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司法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对罪犯宋红粉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嵩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