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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王爱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王爱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2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阳,浔阳区诚信电脑经营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爱阳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承担。审判长  罗柳军审判员  江龙浔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洪 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