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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凤丽与武世元等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张凤丽,女,3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武世元,男,4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负责人李凯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汝立,公司职员。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凤丽诉请:要求上述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2740元。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以下第四项,对其它事项无争议。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2015年6月23日0时8分许,被告武世元驾驶蒙LQF×××号小型轿车,沿乌拉山镇红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完小西门前南侧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原告张凤丽驾驶的蒙LY××××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武世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对上述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财产损失情况:原告驾驶的蒙LY××××号车辆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换件及修理费除去残值共计2740元。上述被告对该定损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三、车辆保险情况:被告武世元驾驶的蒙LQF×××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和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四、赔偿情况:被告武世元已赔偿原告600元,原告称这是双方口头达成了误工赔偿协议,被告虽否认,但无相关证据证实。由于原告的车辆系出租车,属营运性车辆,故本院依法认定该600元为被告支付原告的误工费。因被告武世元驾驶的蒙LQF×××号车辆是挂靠乌拉特前旗惠通运输公司运营,被告保险公司以乌拉特前旗惠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被保险人而将车辆损失费2740元支付乌拉特前旗惠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但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且该赔偿款一直未支付原告,故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向原告在保险合同的约定内代替被告武世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可另行向乌拉特前旗惠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支付的保险金。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明确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武世元应按该认定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因承保了被告武世元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按项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代替被告武世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赔偿原告的损失。经核算,原告的请求未超出上述二份保险的责任限额,故被告武世元不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凤丽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40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武世元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晋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