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廖显周与韦善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显周,韦善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216号原告廖显周。被告韦善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显周与被告韦善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显周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显周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显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原告廖显周负担。审判员 潘红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冰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