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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廖显周与韦善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显周,韦善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216号原告廖显周。被告韦善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显周与被告韦善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显周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显周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显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原告廖显周负担。审判员  潘红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冰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