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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甲、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3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电话:。被执行人姚某甲。被执行人姚某乙。关于王某与姚某甲、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520元,执行费538元(未预缴)。本案立案后由执行员覃杰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姚某甲、姚某乙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两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