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廖燕妹与张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廖燕妹,务工。委托代理人:邢鹏程,武穴市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桂全(又名张贵全),务工。原告廖燕妹诉被告张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楫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怀军、人民陪审员冯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燕妹的委托代理人邢鹏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桂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燕妹诉称:张桂全以承包工地名义向她借款50000元,当日出具了欠条。书面约定2012年底还款20000元,余款二年还清,张桂全偿还4400元,余款45600元未偿还,故起诉要求张桂全偿还借款45600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廖燕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张桂全于2012年6月23日出具50000元欠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张桂全欠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张桂全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张桂全与廖燕妹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张桂全向廖燕妹借款7200元,一个月后偿还了3000元。两年后双方分手,廖燕妹说要回家养病,让张桂全给点钱,张桂全说没有钱,廖燕妹让张桂全打个欠条,于是张桂全出具了50000元的欠条,后陆续寄了四、五千元给廖燕妹。被告张桂全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廖燕妹提交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足以证明其主张目的,故对原告廖燕妹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3日,张桂全向廖燕妹借款50000元,并向廖燕妹出具“欠廖燕妹人民币伍万元整,今年2012年还贰万元,余款二年还清”的欠条一张。此后张桂全还款4400元,余款45600元未予偿还,廖燕妹诉至本院,要求张桂全偿还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张桂全欠原告廖燕妹款45600元,有被告张桂全出具的欠条为证,该欠条不但有欠款金额,还有张桂全书面写的还款计划,且张桂全出具欠条后,还陆续向原告廖燕妹支付了4400元,故对原告廖燕妹要求被告张桂全偿还欠款45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廖燕妹要求被告张桂全从逾期还款之日(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桂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燕妹欠款45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被告张桂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楫彬审判员王怀军人民陪审员冯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阮新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