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瑞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国强与瑞昌市码头镇梁公村三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强,瑞昌市码头镇梁公村三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字第4号原告吴国强,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被告瑞昌市码头镇梁公村三组。负责人曹祥明,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强诉被告瑞昌市码头镇梁公村三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强因与被告已协商达成协议而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行撤回诉讼,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吴国强负担。审 判 长  罗立平代理审判员  章俊棋代理审判员  刘福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