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铁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程波与广西南宁欧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波,广西南宁欧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铁民初字第202号原告程波,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住南宁市高新区。被告广西南宁欧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秀西路。法定代表人曾祥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波与被告广西南宁欧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广西南宁欧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搬迁,且无法查实该公司新的住所地,依法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程波以不愿意公告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程波负担,余款26元退回给原告程波。审 判 长 李超宋代理审判员 刘东海代理审判员 廖俊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