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商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永卫、徐海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永卫,徐海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978号原告: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利松。被告:冯永卫。被告:徐海侠。原告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永卫、徐海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13272.22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分别从代偿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利息的诉请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分别从代偿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利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永卫、徐海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5月8日,被告冯永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清泰支行)签订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冯永卫向杭州银行清泰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用于购买汽车,信用卡还款期数为36期,若被告冯永卫累计三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杭州银行清泰支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冯永卫立即偿还合同项下全部债务。2013年5月6日,被告冯永卫与原告签订了《按揭购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若被告冯永卫未能一次性还清银行所有贷款导致原告向贷款银行承担代偿责任的,原告的所有损失由被告冯永卫承担。同日,原告向杭州银行清泰支行出具一份《担保承诺函》,对被告冯永卫与杭州银行清泰支行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透支金额87027.42元及其他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冯永卫的配偶暨被告徐海侠也于2013年5月6日出具了《杭州银行车辆按揭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上述《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透支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因被告冯永卫、徐海侠有多期款项未还,杭州银行清泰支行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11月27日、12月25日直接从原告账户中扣款4411.27元、5830.19元、3030.76元,合计13272.22元。在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被告冯永卫、徐海侠并未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院认为,被告冯永卫与杭州银行清泰支行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及其与原告签订的《按揭购车服务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由于被告冯永卫未能按约履行归还透支款本息的义务,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依法有权向被告冯永卫追偿。涉案的按揭贷款发生在被告冯永卫、徐海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被告徐海侠也向杭州银行清泰支行出具了《杭州银行车辆按揭共同还款承诺书》,明确承诺自愿对涉案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被告徐海侠应对原告主张的代偿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永卫、徐海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垫付款13272.22元及利息(以每笔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分别自代偿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被告冯永卫、徐海侠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