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任雅金与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雅金,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522号原告任雅金,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景云、魏乐和,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强,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雅金与被告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雅金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雅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雅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7.5元,由原告任雅金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