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武可与王旭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可,王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31号申请执行人武可,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旭斌,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5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旭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旭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2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5700元。被执行人王旭斌与申请执行人武可私下协商处理,故申请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