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侯秋霞与薛创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秋霞,薛创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侯秋霞。被执行人薛创贯。申请执行人侯秋霞与被执行人薛创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秋霞于2014年8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063元,2015年3月19日被执行人薛创贯交来法院14265元(包括本息、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薛创贯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伟审判员 黎祖海审判员 白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容 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