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英龙申请认定王华清无民事行为能力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王英龙。被申请人王华清。代理人袁姣娥。系被申请人王华清之妻。申请人王英龙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华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孙仁国适用特别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英龙称:2014年11月15日07时01分许,被申请人在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松坪山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严重,现已成植物人状态。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王华清伤残等级为一级,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华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王英龙与被申请人王华清系兄弟关系,具备申请人资格。关于被申请人王华清的民事行为能力,王华清于2014年11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5年3月1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南(2015)临鉴字第743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王华清“现临床体征稳定,尚遗有呈植物状态,四肢瘫(肌力均2级下)等”,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华清的伤残等级为壹级,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够认定被申请人王华清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华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孙仁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彭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