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清林与周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林,周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徐清林。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蒋沂均,江苏翁俊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巍,男,1986年3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0304221X,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溧城镇三家村巷134号。委托代理人姜秋林、马峰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林诉被告周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虞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 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