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唐海玲与广东圣济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润国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圣济医药贸易公司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9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玲,广东圣济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润国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圣济医药贸易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唐海玲,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刘辉辉,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圣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人:李夏军。被告:广东润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广振。被告:广州圣济医药贸易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玲诉被告广东圣济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润国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圣济医药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唐海玲负担。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何海年人民陪审员 姚 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凌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