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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泽席与柯建平追索劳动报酬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席,柯建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陈泽席。委托代理人:何明,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席与被告柯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泽席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柯建平已将欠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