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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付台如、王萍等追偿权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付台如,王萍,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00号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周飚,该促进会会长。被告:付台如。被告:王萍,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付台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被告付台如、王萍、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付台如、王萍、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7144.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台如、王萍、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7144.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