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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包乾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保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