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6号石榴财智中心10号楼。负责人陈扬,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陆璐,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金银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张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陈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