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玉昌与刘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昌,刘继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昌,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新立镇青顶村*组,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刘继权,地址榆树市新立镇梨树村*组。申请执行人杨玉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4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41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君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 冯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