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小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林。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小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成民终字第58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48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小林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8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刘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