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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5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台州曙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曙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587-3号原告:台州曙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益。委托代理人:徐先宝。委托代理人:潘新国。被告: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明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曙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曙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曙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34元,减半收取434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417元,由原告台州曙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妙宝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自